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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交纳685.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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