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唐**、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唐**、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尚在处置变现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3300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汀执字第1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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