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唐**、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尚在处置变现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3300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汀执字第1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