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在福建省**有限公司的长汀县河田烟草工作站工程款10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对被申请人胡**在福建省**有限公司的长汀县河田烟草工作站工程款进行冻结(以保全价值10万元为限)。
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由申请人曾**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