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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魏**胡应生中国核工业第**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876号-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回避了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将非合同当事人即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确定本案管辖没有法律根据,在上诉人依法不能成为本案适格被告主体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原则,原审法院仍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立案程序违法。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或北京**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陈*住所地为: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166号3栋2单元103室,该处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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