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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某某诉称:2008年10月24日,原告向被告承包其承包的u0026times;u0026times;站工程中的土建基础工程。工程结束后,双方于2010年3月1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1800元。后被告陆续给付了原告80000元,尚欠71800元未给付。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1、被告支付欠款718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万某某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及被告的人口信息,证明原、被告身份;

证据二、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4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复印件一份、被告于2008年12月21日出具的土建工程清单总金额复印件一份、被告于2010年3月21日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原告万某某于2007年10月24日承包被告张某某发包的u0026times;u0026times;高速u0026times;u0026times;6标段工程完工后,截止2010年3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1800元;

证据三、原、被告的短信记录一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讨过工程款。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当庭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4日,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万某某承包被告张某某发包的u0026times;u0026times;高速u0026times;u0026times;6标段土建基础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08年12月21日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51800元。后被告张某某一直未给付工程款,被告于2010年3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u0026ldquo;今欠万某某u0026times;u0026times;高速u0026times;u0026times;6标(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工程款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捌佰元整u0026rdquo;。后被告给付了原告工程款80000元,尚欠71800元未给付。故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某某欠原告万某某工程款71800元属实,被告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因被告出具的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欠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万某某工程款71800元;

二、驳回原告万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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