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庄*与上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4)栗民二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庄*及其委托代理人钟**、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道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4)栗民二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