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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诉深圳市深**有限公司、南**公司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梁**诉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公司、南**公司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承建的工程为南昌市洗药避暑山庄改、扩建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我院对1000万元以下诉讼标的的案件无管辖权。本案诉讼标的为315万元,涉案工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故应由该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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