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柯*山诉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柯*山以被告杨**已支付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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