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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限公司与上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九江**限公司诉被告上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九江**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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