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9月2日以其已拿到了红光村饶家岭拖欠其的修路工程款2000元,其自愿放弃向法院请求的误工费、差旅费5000元,此事就此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