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石*金诉被告江西**有限公司、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石海金申请撤销对被告江西**有限公司、潘**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石海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855元,由原告李**、石海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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