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石海金与江西**有限公司、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石*金诉被告江西**有限公司、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石海金申请撤销对被告江西**有限公司、潘**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石海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855元,由原告李**、石海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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