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鹰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汇**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鹰潭**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汇**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汇**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9元(原告已预交27318元,应退回136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汇**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