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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雄**限公司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西雄**限公司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23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西雄**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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