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叶X诉被告姚X、刘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叶X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X、叶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X、叶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8元(其中诉讼费2618元,已减半;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张X、叶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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