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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叶**与被告姚**、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叶X诉被告姚X、刘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叶X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X、叶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X、叶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8元(其中诉讼费2618元,已减半;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张X、叶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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