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生诉被告江西超宇新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生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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