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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生诉被告超**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生诉被告江西超宇新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生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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