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与王**、江苏淮**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与被执行人王**、江苏淮**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江苏淮**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江苏淮**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江苏淮**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江苏淮**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98428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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