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袁*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鹰潭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以双方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原告诉请已经实现,无再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市**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鹰潭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5.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725.5元,由原告鹰**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