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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胜诉江西中**限公司、乐平市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严*胜与被告江西中**限公司、乐平市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理查明,原告严*胜承建的工程为乐平市洲渡大桥,工程地点位于江西省乐平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江西省乐平市,因此应由该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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