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吉安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青执字第127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吉安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吴**表示愿意以其个人所有财产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鉴于姜**与吴**系夫妻关系,且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发生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吴**、姜**为本案被执行人。吴**、姜**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10224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3004元及执行费68276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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