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金**、井冈山**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金**、井冈山**开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3元,减半收取3936.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