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江西翔**限公司清算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诉被告江西翔**限公司清算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诉称,2004年9月,江西**限公司将建筑面积为651.36M2、总造价为537213.91元的工程楼承包给原告施工。2014年11月该工程全面完工,并交付该公司。双方进行了决算,总工程款为509843.22元。2004年11月20日,原告与该公司负责结算人康**、项*光在《翔云药业工程楼决算》中予以确认。除该公司先期支付部分工程款,余下60000元一直拖欠。经向工商部门查询,2005年6月江西**限公司与江西翔**片有限公司合并,成立江西翔**限公司清算组,项*红任清算组负责人。2005年7月5日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2005年12月7日,江西**限公司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江西翔**限公司清算组目前并不存在,其不是适格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肖**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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