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煜诉被告峡江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进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为24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朱**与井冈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朱*与邹**、邹**、曾**、江西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符**与峡江**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江西翔**限公司清算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南昌**工程公司、肖建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赣州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万**与江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江西**限公司、吉安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江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诉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