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刘*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于2013年6月至7月在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做瓦工,被告欠我劳务费6170元。我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给付。我请求与被告给付欠款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在被告所承包的建筑工地做瓦工。被告欠原告劳务费6170元,至今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证实,可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后,被告仍不予还款,其行为属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朱*欠款617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