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于*劳务费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2)吉农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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