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于**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于*劳务费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2)吉农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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