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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湘阴县**产开发公司、杨**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志平与被告湘阴县*产开发公司、杨*民间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候志平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候志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为2750元,原告候志平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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