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诉宋*劳务费纠纷一案,双*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了(2014)双茂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由宋*给付工钱3,5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双茂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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