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诉宋殿军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诉宋*劳务费纠纷一案,双*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了(2014)双茂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由宋*给付工钱3,5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双茂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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