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国与被告湘阴*产开发公司、杨*民间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候国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候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候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为7890元,原告候国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雷井宽与农安县华家镇人民政府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湘阴县**产开发公司、杨**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湘阴县**产开发公司、杨**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凯**有限公司与湖南中**限公司、津市市水务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宋殿军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湘阴县**产开发公司、杨**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湘阴县**产开发公司、杨**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与湘阴县**产开发公司、杨**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付**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福利与白山市**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