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凯**有限公司与湖南中**限公司、津市市水务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限公司、津市市水务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上海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上海凯*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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