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等二十人、被上诉人高源、原审第三人王*劳务费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王**与乔*纺织身体权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上海康**限公司与建**民医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咸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任公司、中国建设**咸宁分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雍*与候广青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鸿**限公司与文思晗,张**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于**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南有**责任公司与南京联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雷井宽与农安县华家镇人民政府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湘阴县**产开发公司、杨**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凯**有限公司与湖南中**限公司、津市市水务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