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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等二十人、高*、王*劳务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等二十人、被上诉人高源、原审第三人王*劳务费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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