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山*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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