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胶州市**经营处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蓝盾消防器材经营处与被执行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胶**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胶**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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