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耿**有限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山东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委员会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淄仲裁字第491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王*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山东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淄**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491号仲裁裁决一案由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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