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山东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委员会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淄仲裁字第491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王*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山东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淄**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491号仲裁裁决一案由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