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龙**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龙**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崂执字第8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青岛兴和市政**限公司诉青岛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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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山东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宫**与山东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山东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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