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兴和市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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