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小**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小**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原告为被告施工了社区村北道路及排水沟工程,经山东广**询有限公司结算审计,工程款为1281194.15元,原告多次索要工程款,被告拒不支付,故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1281194.1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山东广**询有限公司报告书1份,证明原告为被告施工了小胡*村内道路排水沟工程,工程价款为602909.76元;小胡*社区道路排水沟工程,工程价款为451217.28元;小胡*社区村北路路面硬化工程,工程价款为227067.11元,上述三项工程总价款为1281194.15元。

2,发票1份,证明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工程价款已由被告社区的书记李**、居委会主任张**签字确认。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10月期间,原告青岛**有限公司为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小**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社区道路排水沟工程、村内道路排水沟工程、村北路路面硬化工程。2011年12月15日,山东广**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计报告书,载明:小**村内道路排水沟工程审定结算造价为602909.76元;小**社区道路排水沟工程审定结算造价为451217.28元;小**社区村北路路面硬化工程审定结算造价227067.11元,共计1281194.15元,该款项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审计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青岛**有限公司为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小**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了工程施工,双方于2011年12月15日对工程进行了审计,该工程总造价为1281194.15元,被告至今未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小**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有限公司工程款1281194.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1元,由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小**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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