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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