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永**有限公司与青岛**有公司、青岛恒**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青岛永顺和建筑**公司诉被告青岛**有公司、被告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涉案工程地点位于青岛市黄岛区,且被告青**有限公司并不在原告诉状中所提供的地址办公,原告现既不能提供其他的送达地址也不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房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u0026rdquo;。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即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青**有限公司的具体送达地址,又不申请公告,应属被告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青岛永顺和建筑**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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