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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即墨市**有限公司、青岛即建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即**发有限公司、青岛即建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1年5月,被告与二被告签订土石方施工合同,工程于2011年10月完工,但被告于2015年5月才对工程款进行决算。扣除已付款,尚欠2597559.33至今未付。要求被告付款偿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本案被告现无法送达,即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19元(原告预缴),退还原告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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