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山东高**有限公司、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与被告山东高**有限公司、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山东高**有限公司、徐**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其他的送达地址,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5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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