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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盛**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初字第17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盛**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中载明合同订立地点为u0026amp;amp;ldquo;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62号山东**限公司办公室u0026amp;amp;rdquo;,上诉人的所在地在张店,并非桓台县果里大道336号。本案依法应当由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初字第174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建设施工工程在淄博市桓台。虽双方当事人在2010年6月7日签订的《盛园大酒店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中第19条约定u0026amp;amp;ldquo;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山东盛**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amp;amp;rdquo;,但该案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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