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青**总公司与山东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青**总公司与山东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保全查封了山东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高青县县城东环路东、潍高路以北1#房地产(已抵押给工商银行淄博张店支行),产权证号:09-0034855、建筑面积6940.96㎡,土地证号:高**(2011)1477号。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变现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山东万**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高青**总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青**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62905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淄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高青**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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