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3711号申请执行人胶南**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南**程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7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