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即建建设**公司、青岛即建建设**公司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即建建设**公司、青岛即建建设**公司李*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5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张**提供其名下位于房产作为担保,担保人于健提供其名下位于房产作为担保,担保人黄**提供其名下位于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青岛即建建设**公司、青岛即建建设**公司李*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名下位于房产;查封担保人于健名下位于房产;查封担保人黄**名下位于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