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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有限公司、青岛即建建设**公司与青岛即建建设**公司、青岛即建建设**公司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即建建设**公司、青岛即建建设**公司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即建建设**公司、青岛即建建设**公司李*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5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张**提供其名下位于房产作为担保,担保人于健提供其名下位于房产作为担保,担保人黄**提供其名下位于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青岛即建建设**公司、青岛即建建设**公司李*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名下位于房产;查封担保人于健名下位于房产;查封担保人黄**名下位于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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