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毛*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提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黄*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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