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潍坊**工程公司与山东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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