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钟**与被执行人昌乐县宝城街办西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刘**与昌乐县五**村民委员会、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昌乐县宝城街办西崔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钟**与昌乐县**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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