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海**限公司与被告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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