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海**限公司与高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海**限公司与被告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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