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崂**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了对被告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市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88元,减半收取1234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