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与被执行人临朐县寺头镇杨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