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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乾**有限公司与青州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第三人李**、冯**愿以其所有的临朐县冶源镇工业南路101号1幢2幢3幢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第三人自愿以其房产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第三人李**、冯**所有的临朐县冶源镇工业南路101号1幢2幢3幢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临朐县字第、0186)。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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